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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5-10 14:0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自幼与岑某某一起生活。岑某某终生没有婚嫁,其晚年生活起居由原告照顾,被告岑某则因定居香港而多以邮寄或托别人携带等方式从物资及金钱上给予岑某某帮助。1994年11月1日,岑某某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间。1997年9月15日被告作为岑某某的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并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在办理房产证时,该村民委员会公告通知岑某继承岑某某的房屋一事。2006年5月16日原告起诉到顺德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其承担了岑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应分得其适当遗产,被告没有对岑某某尽扶养义务,在分割其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被告辩称,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告于1996年就“应当知道”。被告继承诉争房产,因此,本案已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享有岑某某房屋一间的所有权的7%的份。被告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张某认为对岑某某尽了扶养义务,依法应分得岑某某的遗产相应份额,其就应在知遭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本案根据双方陈述,岑某于1995年在张某处取走岑某某的房契,且一致为归还,根据常理,张某应知晓岑某作为岑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岑某某死后取走其房产证的目的应是办理继承事宜,在岑某一直未归还的情况下,张某认为自己尽了扶养义各而应适当分得遗产,其就该向岑某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1996年岑某在办理本案所涉房产的相关手续时、该村民委员会公告通知岺某继承岺某某的房屋一事。因此,法院确定张某应在1997单9月15日知遭其继承权利受到侵害,从该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张某应在1999午9月15 前提起诉讼,本案张某于2006年5月24日因继承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单国飞律师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曾就职于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分管人力资源与法律事务多年,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及法务经验。处理过众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类民商事案件,擅长企业管理中的人事法律关系梳理、流程管理控制,能帮助企业对员工从入职到离职各个环节进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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