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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赠与儿子后,儿子不养老,可以撤销赠与吗?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4-04 14:1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父母将房屋赠与儿子后,儿子不养老,可以撤销赠与吗?
有句老话叫“养儿防老”,特别是农村的老人,一般会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儿子,将来由儿子养老,可人心难测,往往将房屋过户之后,儿子就翻脸不认账,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赠与吗?看法院案例如何判决。
1, 即便为未明确赡养老人为赠与条件,只要符合《合同法》192条的规定,即可撤销赠与。
参考案例:(2016)辽01民终9886号
【案例简述】
原告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于2015年7月5日去世。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小某系母子关系。
原告与李某将房屋赠与李小某,口头约定李小某须赡养其父母直至去世,但在房屋更名至李小某名下后,李小某就不让父母居住,而且欲将房屋抵押出去,为此李小某的父亲李某要求将房屋所有权更改过来,但李小某拒不同意,致李某生气服毒自杀。原告据此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原告认为,赡养义务是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则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而被告否认赡养的附随义务的存在,该赠与合同已经变更登记,没有法定撤销情形不能撤销。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赠与合同存在附随义务,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中院以《合同法》“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而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赠与协议,但是由于另一赠与人李某已经去世,则无法撤销,原告仅能撤销属于其个人的1/2份额。
2.赠与房屋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协议
参考案例:(2017)冀0821民初3010号
【案件简述】
原告张某系被告邹某之母。2009年9月28日,原告张某及丈夫邹大某(2015年8月21日去世)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地××号农村房屋赠与被告。被告必须对赠与人尽赡养义务,做到生养死葬。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二位老人始终单独生活。由于无人照看,邹大某于2014年9月底在自家屋内将腿摔伤。2015年8月21日,邹大某死亡。随后的2017年8月21日,被告又将原告撵出,致使无家可归。
现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尽赡养义务,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对父母均已经完全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原告诉状声称未做到生养死葬与事实不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邹大某与原告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后,被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撤销属于其所有房屋份额(总房屋的二分之一)的赠与,法院予以支持。其部分的赠与已经生效,不能一并撤销,应归被告所有,故原告张某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过户的,是否能够撤销,需要双方举证证明是否尽到或未尽到赡养义务。
参考案例:(2014)青民五终字第1303号
(2017)渝0156民初2929号
【案例分析】
在该类纠纷中,是否能够撤销赠与合同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老人有医疗保险和退休金,则排除了第(一)项的情形,该类案件的焦点往往在于被赠与人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且均是需要双方举证证明的,所以,在老人撤销赠与时,一定要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的收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宁春竹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历,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宁春竹律师待人诚恳,办案认真负责,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领域包括: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事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保险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种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3210259530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