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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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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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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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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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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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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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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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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获得房产,如何继承——城阳韩磊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9-15 08:1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简介:
甲刚年满18周岁,其父母已于八年前离异,甲由其母抚养,后甲父再婚,2014年四月甲父因车祸去世。甲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父遗产。其父遗产只有房子两间,事故车一辆,存款若干。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甲父的两间房屋的归属问题。房子是其爷爷奶奶的,但是在1988年已经通过分家单的形式对该房屋做出了处分,该房屋分给甲父。但是甲的爷爷奶奶在世期间享有居住权,并且房产证一直没有变更。现在甲的爷爷奶奶主张该房产属于他们所有,要求撤销分家单。
现在就分家单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做了相关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分家单是通过其上记载的内容证明分家事实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该法律文书对于分家单上记载的主体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涉及到诉讼,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起到关键性证据作用。城阳律师、城阳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韩磊律师
(一)分家单的法律性质
分家单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它是不是合同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本质是交换,是两个不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而这两个不同的意思表示是相对的,即互相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我接受你的了,你也接受我的了,这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分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不是交换,不是相对的,是平行的,共同寻求一个都能认可的处理,将共同认可的内容记录下来的文书就是分家单。故从本质上看,分家单不具有合同的根本属性,不是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议。
(二)分家单的成立与效力
分家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故分家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也有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但是由于分家行为不具有可重复性和再现的特性,故分家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通过分家单来证明的。分家单的成立与生效是从根本上证明分家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证据。通过研究分家单的成立与生效,就可以直接推论分家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分家单的成立
从我国现在法律对民事行为的规范角度进行研究,分家单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要件呢?我们认为只要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就能成立。
主体是法律行为成立的第一要素。在分家单成立的主体要素中,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有以下人员:第一,在父母主持的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其主体有父或者母、分得财产的子女全体。该主体必须以其在分家单上的签名作为其参与并同意财产处分方式的证明。如果上述主体中有一人尤其是分得财产的子女中有一人未签名,将直接导致分家单不能成立。第二,当父母主持将其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割时,由于该分家行为的本质是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是必须参加的主体,而子女中某一个人没有参与,只影响对他(她)本人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其他参加人与其父母之间的分家行为是成立的。第三,在子女之间进行的分家行为和子女受父母的委托对其财产进行的分割,必须由子女之全体参加方能成立,其父母是否参加不影响分家单的成立。主体的参加是以其在分家单上的签名为证明的,而且,一旦其签名后,分家单上所记载的相关权利义务,推定为其意思表示。作为分家单中权利义务指向对象的客体,就是指财产,该财产为民法上的广义的财产范围。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除非该财产是属于父母的以外,必须是处于共有状态,不管是家庭共有还是子女共有,如果某一项财产是子女中某一个人所有,就不能成为分家单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的是,分家单中的内容更偏重于记载权利,这是因为分家单的最核心内容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财产的归属本质上就是积极地确认了主体的权利问题。至于其中的义务,实乃一般社会主体都应当承担的消极义务,即不侵害的义务。
2.分家单的效力
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分家单就会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从财产的归属方面看,有权利证明的效力。不同的财产按照分家单中的记载,由共有状态转化到分别所有的状态,由不同的主体所有,他们享有权利人的各项法定权利。
  (2)对当事人而言,产生约束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分家单,对于在其上签名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应当自觉遵守。如果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从诉讼过程来看,有证据效力。分家单的证明对象包括:一是分家行为的存在。由于分家行为本身的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分家行为确实出现过。只有存在分家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才会延伸考虑其效力等内容,分家单是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二是分家单中的主体对于财产与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可。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推定分家单中所记载的权利义务,是在分家单上签名的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单是解决利害关系人对于相关财产权利产生纠纷时的最关键证据。
   (4)分家单中包含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该部分的效力如何?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履行。但是子女负有的该项民事义务,对于父母而言,又是其所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如果在分家单中,父母签字认可了子女之间关于赡养义务的分配,则视为其对自己的该项民事权利的处分,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分配,并没有获得父母的同意,则对父母不发生效力,他们可以依法请求所有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四、影响分家单效力的因素分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分家单的主体之一,是否影响分家单的效力呢?首先,如果是父母主持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其未成年子女作为受赠人参加,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因为接受赠与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是单纯获益的行为,在其成立时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其次,父母与全体子女之间订立的分家单,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有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对分家单的效力有影响;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子女对家庭财产的积累没有贡献时,也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如果子女或者是子女中的某人对家庭财产的积累有贡献时,则要考虑他们的意志。如果在分家单中涉及到属于子女某个个人的财产,则该部分不生效力。
(二)父母主持订立的分家单,没有征求女儿的意思,是否影响分家单的效力呢?我们认为,这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女儿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女儿对于分家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且女儿也对父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她们即使没有获得财产,仍然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赡养义务。因此,她们可以申请撤销对她们不利的分家单。如果父母主持订立的分家单,并没有处分到女儿的财产,仅仅是将他们的财产在儿子之间分配,从理论上看,虽然没有考虑女儿的利益,女儿也不能因此减轻其对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这种行为有失公正,但是女儿也不能申请撤销。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案中分家单中对房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甲的爷爷奶奶想要撤销该分家单是不可以的。因此,该案争议房产是甲父的遗产是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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