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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十年后可另行主张地再主张获支持-夏珊珊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30 06: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机动车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十年后可另行主张地再主张获支持-夏珊珊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城民初字第4674号
主办律师:夏珊珊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青岛广源某公司、被告李某某、被告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诉请被告青岛广源某公司、被告李某某、被告牟某某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纸尿裤、开赛露、一次性尿垫、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导尿包,共计人民币1157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0415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牟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与被告牟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孙某与被告牟某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以5:5为宜。孙某是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并无重大过失,不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青岛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号为鲁B/3899挂)登记车主,对肇事车辆负有妥善管理和正确使用的义务,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2005)城民初字第637号案中,原告主张20年的纸尿裤、开赛露、一次性尿垫、一次性手套和一次性导尿包的费用231410元,本院支持其前10年的上述用品费用115705元,现10年期满,原告再次主张后10年的上述用费用115705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牟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852.5元(115705元×50%),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广源发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852.5元(115705元×50%),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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