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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汽车租赁公司应与租赁者共同承担责任-温军礼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21 07: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交通事故中汽车租赁公司应与租赁者共同承担责任-温军礼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214民初3888号
主办律师:温军礼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曲某驾驶鲁BMXXX5号微型轿车沿湘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石油加油站北侧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原告李某驾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原告李某伤。经交警认定被告曲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伤者李某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药费55005.31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护理费19387.4元、误工费36060.56元、残疾赔偿金32079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415.4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60元、总计533955.51元、起诉409768.86元(70%)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青岛市公安局 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公交认字[2017]第00305号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正确,本院 予以釆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曲某应承担事故的主 要责任,原告李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曲某与原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以7: 3为宜.被告曲某作为直接侵杈人,应承担原告李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70 %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曲某和被告青岛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称“被告曲某是在租用被告青岛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两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釆信。被告青岛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鲁BM60P5号微型轿车所有人,对该车负有妥善管理和正确使用的义务,依法应与被告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鲁BM60P5号微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故原告因该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被保险车辆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7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曲某、被告青岛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OOOO元(含精神损害抚 慰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 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68351.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曲某、被告电动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881. 6元(6081. 6元_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3723.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36元,由被告曲某、被告青岛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3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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