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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车辆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温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21 07:2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车辆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温军礼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214民初3019号
主办律师:温军礼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9日16时,被告周某驾驶鲁BY780L小轿车沿崇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阳四中崇阳路路口处倒车时与原告赵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后伤者赵某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83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9684.99元、伤残赔偿金8963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89.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135849.07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
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 认定被告周某驾驶车辆不按规定倒车的行为,系引发事故的全 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周某系鲁BY780L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鲁BY780L号小 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 保交强险、500000元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和 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18曰起至2018年3月17日 止,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583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140元,护理费7754. 95元,残疾赔偿金89634. 4元,鉴定费2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89. 93元,误工费724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28159. 03元。其中给付原告赵某123459. 03元,给付被告周某4700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周某向原告赵某垫付),于2018年7月13日之前向原告赵某、被告周某付清。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别无其他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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