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律师有效辩护,一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适用缓刑
【案情】
2018年5月份,一男子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分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份,被逮捕,羁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后经查实,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将租赁来的车辆抵押给贷款公司,取得钱款后,失踪。后经公安人员抓获,评估车辆的涉案价值为14万之多。
【有效辩护】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陶兴誉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被告人李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后,作出最佳辩护方案。
首先,辩护人陶兴誉律师及时向检察院联系,并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李某某的罪名有异议,不应该是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后经检察院研究,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检察院后以“合同诈骗罪”罪名移交法院诉讼。辩护人积极做被告人的工作,并配合检察院进行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等程序。(原因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数额认定标准存在重大不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8万起,三年以上。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起,三年以上。而本案的涉案金额为14万多。也就是说,如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不宜判适用缓刑。如本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判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的确应属于合同诈骗罪。)
其次,案件到了法院之后,辩护人又积极联系法院的办案人,积极帮助被告人缴纳罚金、社区矫正等工作。
最后,2018年8月23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罚金8000元。当庭,被告人办完手续后,被释放。
【案件简要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依据山东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涉案数额为200万元,属于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罚金8000元。当庭,被告人办完手续后,被释放。
本案被告人陶律师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简要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陶兴誉律师作为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一审法院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及时阅卷。辩护人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发变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罪罪名不持有异议。
第二,辩护人针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本案能够及时告破。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也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侦查机关调查,并及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进行了谅解,化解了矛盾,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积极缴纳罚金。
(四)被告人李某某家庭条件特殊,依法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的确存有刑法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结合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到家中,照顾年迈的母亲和尚在哺乳期内的儿子及其他家庭成员。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陶兴誉
2018年8月23日
【青岛城阳律师律师简介】陶兴誉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办理过众多的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联系电话13280831898,18866238526。
联系地址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城阳区正阳中路;
联系地址二:青岛市看守所3号门口律师工作室,即墨区普东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