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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发后被扶养人未出生,定残前怀孕可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6-27 12: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交通事故事发后被扶养人未出生,定残前怀孕可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的一天青岛市市民李某及家人乘坐华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城阳区某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及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李某经伤残鉴定为伤残八级,2018年4月份,李某的女儿小李出生,李某向法院主张小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7万余元。经城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主张,但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对于小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子女并在法定期间内诉至法院主张新出生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
一种意见是否定的,即被抚养生活费不应计算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这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需要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家属和未成年子女,亦即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界定为有无需要扶养的子女或成年家属。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形为胎儿,肇事方的侵权行为不可能侵犯其权利,所以不该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肯定的,认为被抚养生活费应计算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因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未怀孕生子,但是在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孩子出生,这自然就成为当事人应该抚养的对象。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伤残,给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自然对其抚养子女造成影响,理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赔偿。最重要的是,生育子女是人类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赔偿,此时孩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当事人的实际被抚养人,应当获得赔偿。青岛市中院裁判实践中认为致残或死亡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律师简介】
温军礼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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