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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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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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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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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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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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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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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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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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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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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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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发后被扶养人未出生,定残前怀孕可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6-27 12: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交通事故事发后被扶养人未出生,定残前怀孕可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的一天青岛市市民李某及家人乘坐华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城阳区某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及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李某经伤残鉴定为伤残八级,2018年4月份,李某的女儿小李出生,李某向法院主张小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7万余元。经城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主张,但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对于小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子女并在法定期间内诉至法院主张新出生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
 一种意见是否定的,即被抚养生活费不应计算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这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需要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家属和未成年子女,亦即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界定为有无需要扶养的子女或成年家属。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形为胎儿,肇事方的侵权行为不可能侵犯其权利,所以不该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肯定的,认为被抚养生活费应计算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因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未怀孕生子,但是在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孩子出生,这自然就成为当事人应该抚养的对象。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伤残,给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自然对其抚养子女造成影响,理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赔偿。最重要的是,生育子女是人类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赔偿,此时孩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当事人的实际被抚养人,应当获得赔偿。青岛市中院裁判实践中认为致残或死亡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律师简介
温军礼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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