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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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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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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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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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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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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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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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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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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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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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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6-26 16:2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交通事故中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的一天黄某骑电动车通过路口时,与正常右转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摔倒,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赵某将伤者黄某送至医院但并未及时报警,赵某经医院检查发现其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身体其他部位出在轻微擦伤。后车主赵某缴纳部分医疗费后因有急事离开,黄某也未意识到需要及时报警处理。住院期间双方针对医疗费问题产生纠纷才想到需要报警。但交警部门勘察后发现事故发生地并未安装监控设施,而两车发生碰撞后,车主赵某因着急将伤者黄某送至医院,并未进行拍照取证,且两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各执一词,黄某陈述是因为赵某通过路口时疏于观察且车速较快导致;而赵某表示是因为黄某骑车反向行驶且忽然停车导致。交警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黄某出院后,针对相关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黄某遂将车主赵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就说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需要由机动车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是因为非机动车、行人的原因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或者他们对事故发生是具有一定过错,才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加重机动车驾驶人的举证责任,而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作为特殊的高速运输工具,有交强险和各类商业保险,而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非机动车、行人在身体上更容易受到较大伤害,这就不仅仅是金钱可以弥补的。无法证明事故责任的一般在法院实践中判定为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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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军礼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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