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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6-26 16:2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交通事故中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的一天黄某骑电动车通过路口时,与正常右转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摔倒,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赵某将伤者黄某送至医院但并未及时报警,赵某经医院检查发现其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身体其他部位出在轻微擦伤。后车主赵某缴纳部分医疗费后因有急事离开,黄某也未意识到需要及时报警处理。住院期间双方针对医疗费问题产生纠纷才想到需要报警。但交警部门勘察后发现事故发生地并未安装监控设施,而两车发生碰撞后,车主赵某因着急将伤者黄某送至医院,并未进行拍照取证,且两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各执一词,黄某陈述是因为赵某通过路口时疏于观察且车速较快导致;而赵某表示是因为黄某骑车反向行驶且忽然停车导致。交警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黄某出院后,针对相关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黄某遂将车主赵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就说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需要由机动车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是因为非机动车、行人的原因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或者他们对事故发生是具有一定过错,才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加重机动车驾驶人的举证责任,而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作为特殊的高速运输工具,有交强险和各类商业保险,而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非机动车、行人在身体上更容易受到较大伤害,这就不仅仅是金钱可以弥补的。无法证明事故责任的一般在法院实践中判定为同等责任。
【律师简介】
温军礼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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