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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2-28 15:3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案例】
陈某为其所有的车辆粤XXXXXX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被保险车辆性质为营业用车。保险单所附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在保险期间内,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辆在XX路段与第三人林某发生了碰撞,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进行查勘。根据机动车辆估损单显示,被保险车辆修理费总额为5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司机李某不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上述保险条款拒绝赔偿。
陈某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庭审时陈某承认司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
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相关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
观点一/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其无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会因此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事故 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证,证明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才予以赔偿,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从业资格证具体指向的内涵并不明确,换言之,从业资格证没有明确指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该驾驶人应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观点二/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第一,被保险车辆为营业用货车,其投保的是营业用车保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司机李某不具备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驾驶员没有通过道路管理机构的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其驾驶车辆的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行驶时危险程度增大。
第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可以免赔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因此司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有效从业资格证,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小编认为,上述两种观点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观点一认为既然已经取得了驾驶证,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考核,就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许可、多次认定,驾驶人并非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如果确实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应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观点二的价值取向在于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驾驶营业用车的,驾驶人应当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精神,保险公司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理赔的免责事由,在此情况下若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理赔责任,无疑是提倡社会不遵守法纪的风气。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它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一种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小编认为,在具体的个案当中,如果驾驶员确实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许可证,且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但是结合实践操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会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或取消某种许可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目前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该从业资格证与驾驶证类似,存在重复认定的问题,其作用也并不明显,应取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且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代表驾驶员没有驾驶营业用机动车的能力,与加重交通事故风险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性。从这一方面考量的话,如果仅以驾驶员没有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免予保险理赔,理由确实稍显薄弱。若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进一步发展进而将从业资格与驾驶证合并,可有望减少车损理赔中的纠纷。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刘祥琴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广州高校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多年,富有丰富的法律功底。且曾任广州某上市外资企业法务部助理工程师职务,常年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刘祥琴律师为人真诚正直、思维缜密、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流。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长业务:公司法务、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借贷纠纷等。咨询电话:18561472239,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406室(城阳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