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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田翠丽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2-04 08:5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田翠丽律师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主要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问题,结合近期的办案情况做出以下梳理。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
就目前接触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基本均依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但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解释》虽没有明确,但对被抚养人生活标准的认定直接涉及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城镇或农村其间的差价巨大,对当事人的影响也不言而喻。
首先,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被扶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因其收入高,应付出的扶养费也相应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养费相对应也较少。因此,扶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要是依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抚养费的计算,假设被扶养人生活在美国,如果按照美国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失公平的,受害人的收入不会因为被扶养人所在的地区消费高不同而增多,这样计算增加侵权人的负担,是有违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
第二,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继承丧失说的法律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最高法院编写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中指出: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数额相加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立法在设计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能弥补直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时,对于直接受害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是按照直接受害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标准确定的,而且只有在二者计算标准一致时,才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符合立法的目的。
第三,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才可避免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不同一时,出现年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即究竟应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最高赔偿限额,还是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年赔偿限额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出现被扶养人因不在同一地区而年生活费的数额不一样时如何确定年最高生活费赔偿限额等问题。从《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来看,这里采用的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两个标准,二者并列只能采用一个标准,假如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当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时,年赔偿总额累计是不超过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很显然,只能根据扶养人的身份标准。
最后,在实践中,被扶养人系城镇居民,扶养人系农村居民的情形相对而言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却一直在城镇务工,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一直生活在农村。在此情形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的,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在直接受害人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若按照直接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数额会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更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二、抚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问题
围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几个具体标准,审判实践中争议点主要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划分等几个问题,以下主要对抚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赔偿标准进行论述。
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的认定
首先,根据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1至4级残疾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5-6级残疾者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却没有规定,等于间接地将7-10级残疾者排除在外,使其被扶养人无法得到生活费的赔偿,然而7-10级残疾者并不意味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不受影响。其次,根据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中1-4级残疾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5-6级残疾者所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一样的,不能完全体现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有失公平。最后,该标准将年龄因素排除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之外,没有规定受害人达到多大年龄可以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而可以给其被扶养人赔偿生活费。
第二,《解释》很笼统地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但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比例,则完全没有规定,而法院的裁决依据一般有如下几种:(1)以伤残等级作为评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直接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2)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确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赔偿数额;(3)根据伤残等级和伤残部位等具体情况判断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酌情确定。第一种做法尽管简便,但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且与《解释》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做法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没有统一鉴定标准,鉴定机构无法准确鉴定,加上,须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第三种做法则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执法尺度不统一,随意性太大。
个人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人体受伤后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不能单纯的以丧失或者未丧失来划分,而应当结合伤者受伤程度对劳动能力影响的程度,按伤残程度比例也就是劳动能力受影响的程度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多数人身伤害案件如雇员损害案件中,伤者均为主要体力劳动,多为青壮年,是家庭的主要劳力和经济收入来源者,无论是身体何部位受损,尤其是躯体骨干受损致残,必然导致工作能力下降,对劳动能力也必然造成影响,如裁判中简单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为界,来裁决是否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显然过于武断,对伤者显失公平。
2.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划分标准
《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采用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两套标准,现已基本能够同一裁决尺度,只是在各个法院间对证据的认定多有争议,但只是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并未过多涉及标准的认定。据最高院民一庭(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最高院的函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并结合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工作、经商、收入来源地进行确认,已经可以视为是较为统一的裁决标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