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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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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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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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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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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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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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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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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城阳曲海龙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9-15 09:1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刘某。
2010年某日下午,被告刘某某电器门市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随后被告刘某某、刘某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次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1414.60元。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某日,原、被告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三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药费1416.60元。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02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扯,三被告在抓扯过程中造成原告身体伤害,故原告受到的损害与三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对待、妥善处理,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以3:7划分为宜,经依法核算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2020.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即606.20元,被告承担70%即1414.40元。因三被告均动手与原告发生抓扯,故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未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刘某某、陈某某、刘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14.40元,三被告对前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有“主观说”、“客观说”等。主观说包括共同故意说(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要求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即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人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说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即构成共同侵权,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学说扩大了共同侵权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客观说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即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未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理解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第八条系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时才构成第八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可以与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相区别。[1][①]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抓扯。后被告刘某某、刘某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参与抓扯,致使原告受伤,应当认定三被告实施了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存在于民事侵权、合同等领域,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本案中即三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也可以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未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可以不要求原告追加未共同被告。在全体连带责任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责任或超出自己的责任数额,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①] 程啸著.《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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