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3-01 10:5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事件回顾:
贵阳公交车自燃
昨日15时34分,贵阳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12时37分,贵阳市一辆237路公交车在云岩区金阳南路发生燃烧。当地有关部门初步核实,事故已造成6死35伤,伤者已全部送医院救治,事故中受伤人员暂无生命危险。燃烧原因正在调查中。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37路公交车上行起点为贵铝文体中心站,终点为油榨街口。据目击者介绍,燃烧的公交车为下行线,事发地点为金阳南路,距离西南五金市场公交站不足百米。事发时车上约有乘客50名,火灾发生后仅10余乘客及时从车上撤离。
事发地点附近的野鸭小学尚未开学,没有学生伤亡。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凭什么肯定是自燃
@ 不是小刀二世:#贵阳公交车自燃#可以看到汽车后方发动机部位并不是起火点。第1图可见车前后两部分正剧烈燃烧,中部火势稍小,说明汽车中间已经烧的差不 多了,火势正向头尾两个方向蔓延。也可以看出,公共汽车中部过火更重,头尾稍轻。事故刚出来,就有人定性为“自燃”,是不是轻率了一点?
@傲-爱着老北京:#贵阳公交车自燃#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都是超期服役,公交车部件严重老化,除了喇叭不响,剩下全都响,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过问一下,彻底请查一下公交车,对超期服役公交进行报废,减少出事几率。
@教头好人一生平安:#贵阳公交车自燃#昨天贵阳公交车起火,司机没有开门就自己逃跑了。很多人都没出来,媒体上竟然说只死了6个人,很多在现场的人都看见了,还想掩盖。
@樱花雨梨花泪7:#贵阳公交车自燃#愿逝者安息,受伤的人们早日康复。
法邦时评:
贵阳公交车自燃谁负责
贵阳公交车自燃,公交车单位是否要负责?
民事赔偿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赔偿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加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贵阳公交车自燃,公交车公司需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