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索10万元借条 分手后讨债败诉——王涛
王某和刘某互生情愫,不久就同居到一起,但是因为王某是有夫之妇,所以刘某为了王某别轻易地离开自己,就让王某出具10万元借条,王某为了应付刘某,就给刘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几年后,两人因为某些原因分手,刘某不甘心给王某做了这么多年的情人,于是就拿着王某给她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王某还款10万元。日前,人民法院做出驳回诉请的一审判决。
刘某诉称,自2010年起,王某因生意所需,经常向自己借款,至2012年12月7日,共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要求王某归还,王某一直拖延不还。因为其妻与王某在婚姻持续期内,理应对王某所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妇归还借款10万元。
王某接到法院通知后,找到笔者,要求笔者为其代理诉讼,笔者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应诉的材料和方案,开庭时笔者辩称,借条确由王某本人出具。但是他与刘某之间是“情人”关系,且关系已保持三年。写借条当日,刘某以“跟着王某没有保障”为由要求其出具借条,其当时觉得无所谓,就在二人租住的屋里写了借条,当时无其他人在场。但事实上从未向刘某借过钱,故要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王某对刘某提供的借条本身不持异议,承认是自己所写,但提出当时两人正在同居,双方聊天时由黎某让其书写了借条。另经查明,王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当日双方无实际交接借条所载钱款。
经核实刘某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她所陈述的借款日期和取款金额与其从其银行取出现金之交易记录不符。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按通常做法,借贷关系须符合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须有相应的实际交接钱款的行为,形式要件即指立具相应的借款凭证。本案中,刘某虽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条,从形式上似满足了一定的,但从实质看,双方于借条出具日并无交按钱款的事实,亦即借款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相符合。依刘某自身的陈述,其多达数十笔的每次借款均由其银行卡中取出现金后交与王某,但经核实,其此说显然与事实不符。综上,刘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某间发生了借条所载钱款实际交接的事实,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王涛律师,法律研究生,现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事部主任律师。王涛律师学习、研究法律十余年,从业期间办理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民事、商事案件,并为各大小公司、行政机关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及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投融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及处置,获得客户广泛认可与好评。逐步形成了“稳健、务实、勤勉、高效 ”的执业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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