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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韩维利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02 19:1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韩维利
案情简介:
黄某某(女)和窦某某于2012年离婚但是就婚后财产分割没有达成协议。因此,黄某离婚以后另行起诉财产分割。分割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贷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房子为窦某某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二人共同存款在夫妻二人分居期间被其前夫取走并隐匿,要求分割。以及分居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医药费等等共计十二万多元。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进展:
案件很快在被告住所地立案并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对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对被告隐匿的财产分割明显不均。因此当事人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上一级法院依法审理。
案件结果:
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查清了案件事实,正确适用了法律。依法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原告最后分得11万元。表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韩维利律师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本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民间借贷、保险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等案件。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处理数百起疑难复杂案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勤勤恳恳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以向客户提供最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为己任,斟选律师精英协助客户实现目标,并以最佳实务之方案、精辟独到之见解,采取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和策略,最高水准的执业操守及诚信敬业,令客户事半功倍、成功在即!本律师凭借高效、优质的服务,受到政府部门、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在本地区有较好的口碑和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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