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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予准许离婚判决-之一-李彦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2-20 07:3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婚案件不予准许离婚判决-之一-李彦霞
审理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214民初1855号
主办律师:李彦霞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照片若干、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婚内出轨。被告主张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
原、被告婚前经过自由恋爱并登记结为夫妻,双方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敬互爱。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分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不准原被告离婚。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咨询电话:136 7532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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