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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给子女的购房款,可以作为借款主张夫妻偿还-李瑞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2-20 07:3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婚后父母给子女的购房款,可以作为借款主张夫妻偿还-李瑞庆
审判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金终字第230号
案件事实:
被告单某、潘某系夫妻关系。潘某甲、于某系潘某的父母2012年3月3日,原告潘某甲通过银行向被告潘某账户汇款500000元。被告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父母(潘某甲、于某)买房钱50万元(大写:伍拾万圆整)借钱人:潘某2012年3月2日”。后来,被告潘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股票投资,损失了一部分钱,便将370000元转入被告单某账户。被告单某称这370000元并非原先的500000元炒股剩下的,其中部分是两原告在赠予500000元后另行赠予的。
法院判决: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一、争议款项的性质问题,即5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予的问题;二、该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潘某甲于2012年3月3日向上诉人潘某账户转账50万元的事实,但对于该款项性质各执一词。潘某甲、于某主张该款项系借款,其提交借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法院认为,在确认借条系潘某书写,以及潘某确实收到50万元款项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定本案借贷事实成立并无不当。单某主张涉案款项系潘某甲、于某对其与潘某的赠予,法院认为,赠予必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单某未提交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赠予合意的相关证据,其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借款系在单某与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某无证据其有法定免责情形,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故单某与潘某均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李瑞庆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法学专业,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系青年实战专业型律师,青岛市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网络与电子商务委员会委员副主任,获聘青岛市团委、城阳区团委青少年法制讲师团成员,城阳区“阳光城阳”巡回宣讲团成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入库法律专家,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校外导师,青岛刑事律师网首席刑辨律师。2013年度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2015年度青岛市司法行政先进个人,半岛都市报2015“最具读者口碑的好律师”。李瑞庆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多年的执业当中秉承“专于业务、精于品质、值得信赖、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其带领的精英团队按照“一人接案,集体研究、分工协作”的服务方针,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李瑞庆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民刑事疑难复杂案件数百件,从业多年来凭借先进的服务理念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李瑞庆律师主要业务专长农村土地与房屋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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