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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获得经济帮助成功案例-田翠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2-20 07:2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婚案件获得经济帮助成功案例-田翠丽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程某(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结婚,2000年生育一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济收入拮据,王某性格暴躁,又经常酗酒,对妻子孩子都不关心,期间王某还曾与人合伙做生意投资后发现是骗局,导致亏损十几万元,对家庭更是沉重打击,二人经常为琐事吵闹,感情进一步恶化。 2007年左右,程某发现自己出现情绪莫名低落,烦躁甚至经常出现轻生倾向,经医院诊断确诊为抑郁症,并入院治疗。同年年底出院后病情尚且稳定但需要药物维持生活。2017年5月程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协商未果,本律师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对程某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其在父母的陪同下前来律所办理手续,离婚意愿坚决,因孩子已经接近成年,抚养权愿意尊重孩子的意见,要求分割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村的房屋四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元,王某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20000元,王某支付精神赔偿10000元。经与程某及父母沟通结合实际情况,自身患有疾病需要治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之后无住所,建议应当主张经济帮助,最后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主张了20000元的经济帮助。后经律师多次与王某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律师前往王某的存款银行调取了银行存款和转账记录显示余额为2121元和24元,王某名下再无其他财产。
律师观点:
程某作为女性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抑郁症等情况与其自身原因有关,与在家庭中多年的情感压抑,无法化解家庭矛盾也有一定的关系。离婚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事情,结合本案当事人家庭生活的实际,经程某陈述,程某与王某结婚后虽经分家另过,但是即无分家单、也有证人、房屋的登记使用权人也没有变更到王某或程某名下,无证据证明现在居住的房屋由其所有,不能主张分割,对于共同存款的部分,经到银行查询存款余额为2000多元,双方可以平均分割,共同债务20000元没有证据被告也不承认,法院可能无法认可,而对于经济帮助,鉴于程某本人是残疾人,患有疾病一直需要治疗,离婚后也没有住所,结合王某的经济条件主张20000元较为合理,应该能够得到支持。至于程某主张的精神赔偿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不会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结果:
判决准予王某与程某离婚,婚生子因已成年不需判决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148元依法分割,王某支付程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田翠丽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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