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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之永久居住权-段伟伟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2-20 07:2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赡养之永久居住权-段伟伟
审判法院: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282民初3130号
主办律师:段伟伟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四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另多年前分家时 原告对一处房屋保留居住权,但现在被告不按分家单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居无定所,原告要求居住于此处房屋拆迁后的房子内,此被告不同意,认为原保留居住权的房子已经因拆迁而灭失,原告应在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含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在被告家的轮流居住及照顾),且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位于即墨市原约定永久居住权房子拆迁所得的一处房子有永久居住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尊老爱幼是一种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原告已年届80岁高龄,四被告作为子女本应精心呵护,照顾老人,让原告一个安详、幸福的晚年。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豪礼,且符合法律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该案系赡养纠纷,在拆迁之前原告一直居住在拆迁之前的房子中,后房屋拆迁分得两处房屋,原告主张对其中一处面积较小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刘某某关于房屋已经拆迁,设置在房屋上的永久居住权的权利消失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四被告自2017年3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刘某赡养费500元,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3000元。
二、原告刘某对被告刘某某位于XX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四被告承担。
段伟伟律师,中共党员,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岛市婚姻家庭和公司法专业律师,青岛市刑辩律师。段伟伟律师拥有十余年的企业工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先后承办过各类案件。其秉承“做高质量案件,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每个案子都经过团队深入研究,集体讨论,以确保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段伟伟律师执业以来,凭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段伟伟律师主要业务专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债权债务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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