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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事已高法院对轮流赡养的处理方式-孙建伟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30 07:0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父母年事已高法院对轮流赡养的处理方式-孙建伟
案情简介:
周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与2005年6月12日去世。双方共育有四位子女:刘一、刘二、刘三、刘四。长子刘一于1996年4月7日去世,留有一子刘某一、一女刘某二。2016年12月15日,周某及刘某原有房屋拆迁,共补偿124万元,周某与四被告达成协议,刘某一分得31万元,刘二分得39万元,刘三、刘四每人分得27万元,四被告以5天为单位轮流赡养原告,原告今后医疗费用由四被告均担。协议达成后,刘某一、刘某二领走补偿款后拒绝赡养周某。周某已年逾90高龄,体弱多病,已经基本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急需子女赡养。
律师询问过程:
2018年7月,周某找到本律师,要求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告知:由于其逾90高龄,已经基本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现代生活、消费的能力欠缺,要求子女轮养。大儿子虽然已经去世,但是孙子孩子,并且也领走了我的补偿款。
律师办案思路:
在一般赡养案件中,大部分的被赡养人要求赡养费,因为赡养费用易于计算以及执行。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周某年龄已高,对于消费能力欠缺。此外,刘某一作为孙子,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规定孙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但是,刘某一代替了其父亲领走了周某的房屋补偿款31万元,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刘某一应当赡养其祖母。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刘某一、刘二、刘三、刘四达成了调解,四方每人赡养10天,达成了委托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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