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婚姻家庭 >
王某乙与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蓝恭佳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1-30 07:0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王某乙与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蓝恭佳
审判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1195号
主办律师:蓝恭佳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乙在一审时诉称,原告父母王某顺(2013年5月25日去世)与张某兰(1991年1月14日去世),二人生育本案原、被告及王某欣、王某全(已故)共四名婚生子女,王某顺名下房产一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葛村×号。1994年,王某顺与上述原、被告订立分家单一份,约定西屋归王某欣所有,北屋归被告王某甲所有,南屋(×号)归原告所有。订立分家单时,有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为证。本案标的房屋已分家给原告。
被告王某甲在一审时辩称,其父在思维清楚、表达清楚的状态下立下遗嘱,表明自己所有的全部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四儿子王某甲一个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之前所做的分家协议全部无效;被告一直同父亲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被告之父所住的房屋系其父亲所有。
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请求确认城阳区惜福镇东葛村×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分家时是否已分给了原告?原、被告父亲王某顺在分家后对涉案房屋是否还有处分权?在我国,分家系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姊妹之间对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的进行分配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分家有多种类型:有的家庭是在父母主持下将主要家庭共有财产如房产在子女之间进行分割。在这种分家行为中,由于分割的是家庭财产,故子女对该财产享有权益,父母的意志固然很重要,但是参与分家的子女的意志也直接影响分家行为的成立。如果没有他们的签字认可,则该分家行为不能成立;有的家庭是由父母主持,将父母的共同财产根据父母的意志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的行为。在这种分家行为,由于是父母对其共同财产的处分,故无须征得被分配财产子女的同意。即使某一个子女不签字,也不影响分家行为的成立。本案中,被告称该分家不公平,也未经其签字认可,当时分家无效。对于该分家单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效力问题,法院做如下分析,首先,被告在庭审中就本次分家过程的当庭陈述及撕毁其持有的分家单行为,足以说明被告知晓分家一事,且其诉述的分家内容也与原告提交分家单的载明的内容相一致,王某顺在其所立遗嘱中也称“我曾经写过分家协议”,由此可以认定存在王某顺将涉案争议的房屋分家给原告的事实。其次,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其父亲王某顺的个人财产,王某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享有完全处分权,其在处分其涉案争议房屋时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处分行为就是成立的,无须征得其子女的同意,其子女同意与否不影响其处分行为的成立。再次,在当时的农村,分家时邀请族中的长辈出面参与见证分家,既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也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最后,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可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被告无证据证实王某顺在法定期限内基于法定事由撤销该分家行为。综上分析,王某顺在分家单中对涉案房屋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分家单就涉案房屋的约定,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葛家社区×号已归原告王某乙所有。王某顺将该房屋分家给原告后,其无权再对涉案房屋进行相关处分。
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某甲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认可分家单的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1994年份过家,但上诉人对分家结果不认可。从本案查明事实分析,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了王某戊、王某丁两份书面证言和分家单,虽然二位证人未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对两位证人进行了核实,二位证人均认可其书面证言中的内容,足以认定分家单的真实性。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母亲在分家前已去世,但是1994年份家时双方的父亲王某顺对其名下的三处房产同时做了处置,包括涉案当事人双方及其兄长王某欣,三处房产的物权已发生变更,且各方实际上已依照分家单内容履行,该物权赠予不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予撤销的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对王某顺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王某顺以被上诉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撤销分家单中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葛家社区×号房屋(地号I5-3-293)归原告王某乙所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原告。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