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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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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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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未约定归属的车棚怎么分 法院:无独立产权的车棚属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9-05 13:3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协议离婚后,未约定归属的车棚怎么分
        法院:无独立产权的车棚属从物,棚随房走
        协议离婚时,双方仅约定了两人共有的一套住房归男方所有,那么对没有约定归属的自行车棚,该如何处理呢?
        今天,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没有独立产权的自行车棚属于从物,离婚协议中有关共有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当理解为包含了该车棚,判决案涉自行车棚应归男方所有,被告葛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洪某办理上述房屋及车棚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葛女士与洪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一间自行车棚,并于2010年3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包含该车棚)。2012年6月,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同时约定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产权归男方洪某所有。
        后洪某多次要求葛女士协助过户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葛女士辩称,案涉车棚是一个独立存在有价值的物,并非房屋的附属物、从物。离婚协议中仅是明确了住房归男方所有,因此离婚协议显然遗漏了对案涉车棚的处置,即使案涉车棚要过户给原告,其也应当给予被告相应的对价。
        洪某则辩称,案涉车棚和住房是在一个产权证上的,没有独立的产权,属于房屋的从物,不同意给原告任何对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葛女士与洪某已达成离婚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葛女士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住房产权归洪某,葛女士应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因案涉自行车棚无独立的产权证,相对于本案房屋而言,属从物。在双方未对自行车棚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认定案涉车棚系随房屋一并转让,遂判决案涉车棚应归男方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及车棚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葛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未约定归属的从物随主物一起转让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案涉自行车棚是否与房屋一起归男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互相附着或者聚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之后,当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所适用的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主从物还需要结合生活实践经验进行判断。本案中,双方当初购买自行车棚的目的是方便停车,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在与房产之间的关系上,常理认为未领取独立的产权的车棚一般属于房产的附属配套设施,在两人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情况下,应随房产一起转让。
 
     主物、从物在客观上仍为两物,且从物附着于主物一般也具有可分性,因此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认可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效力,比如在房屋买卖时,出卖方可以将自己的房屋和车库分开进行出售,但若没有明确约定且车库无独立的产权,则一般应认定出售的房屋中包括了相应的车库。



【律师简介】陶兴誉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办理过众多的刑事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联系电话13280831898,18866238526。
联系地址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银盛泰国际商务港406室,城阳区正阳中路;
联系地址二:青岛市看守所3号门口律师工作室,即墨区普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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