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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协议注意了:房子赠与了即便没变更登记也不能撤销!!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5-07 13:2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夫妻签协议注意了:房子赠与了即便没变更登记也不能撤销!!
【案件简述】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登记结婚,2014 年 8 月 27 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2006 年 12 月 11 日,被告张某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 年 12 月 21 日,被告张某与原告马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位于 X 小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的房屋产权由张某和马某共同共有。
马某认为,该房屋虽系被告张某婚前购置,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经书面约定共同共有,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主张涉案房屋 50%的份额。被告张某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涉案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观点,将该房屋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应该支付折价款。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 6 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协议书后,并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依法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故对原告马某要求享有涉案房屋 50%份额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认为,二人之间的协议并不是赠与协议,而是婚内财产协议,并不属于解释三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因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法第六条所针对的情形最鲜明的便是“婚托”,为防止获赠财产后离婚取财,法律规定了这项保护婚姻另一方财产的条文。而本案中,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该协议可以看作为被告将自己的一半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是为了维护双方之间的感情,有人身依附性,并不是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且现在很多房屋是贷款购买,再未还清贷款之前很难更改登记,如果认定为可撤销的赠与,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婚内协议签署时,一定要明白其后果,不要以为签合同之后只要未变更登记就可以“撤销”。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宁春竹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历,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宁春竹律师待人诚恳,办案认真负责,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领域包括: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事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保险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种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321025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