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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孩子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5-07 13:1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增加孩子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案情筒介】
赵某与张某于2004年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女方张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00元。2014年张某认为孩子已经上初中,生活花费较多,原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生活需要,现要求赵某增加孩子的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赵某考虑实际收入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协商未果张某依法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庭审中赵某同意将孩子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另查明赵某2013年度全年总收入为60000元。法院认为,赵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对孩子有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经综合考虑,孩子的抚养费按赵某每月平均收入的25%给付,60000/12*25%=12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2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案件评析】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认为对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孩子的实际生活支出,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该请求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就职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劳动争议事务研讨小组负责人,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知识产权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电话:18766299218,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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