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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1-29 08:5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关于变更孩子抚养权
【案情简介】原告(女方)由于被告(男方)已离婚,双方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再婚,无暇顾及孩子,原告以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经调查:被告再婚组成新家庭,孩子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告工作生活稳定,且孩子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经法院调解,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张秋华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欢迎来电咨询,竭诚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8561842732,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