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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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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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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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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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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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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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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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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问题疫苗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10-26 20:4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销售问题疫苗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近日闹的沸沸扬扬的问题疫苗成为了人们最热门的话题。200万支不合格疫苗,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遍布18省市。危害将有多大?我们难以想象。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称:庞某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难怪网友如此愤慨,喊杀声一片,要求判决死刑!如此看来,这对母女确实“罪大恶极”!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庞某母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到底是否罪应当死呢?我们看一下庞某母女所涉嫌的相关罪名。
    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显然,庞某母女经营的疫苗不符合此项规定,亦不具备经营条件,应属违法经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庞某母女并没有相关的经营资格,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本罪名没有规定死刑的处罚,即使想枪毙她们一回也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庞某母女销售的是假药或劣药。如果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发现其销售了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有可能判处死刑;如果发现其销售了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则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悉庞某曾因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此期间继续非法经营,且更加疯狂。据此,庞某将来还有可能面临撤销缓刑,执行3年的有期徒刑的问题。因此,本案中涉案人员将被判处何种刑罚,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应当看他们所涉及的罪名及其危害程度。依罪刑法定原则,网络“舆论的审判”或并未切中根本,“枪毙一百次”亦是网友们的愤怒之词。
作者认为:如果庞某母女经营的人体接种疫苗是正规药品的话,只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且不具备经营资格。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宜。但具体依据什么罪名判处其刑罚要看下一步的深入调查和相关的证据。我国《刑法》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法律最终会对其给予公正的判决。




杨国华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实务技巧,做事认真细致、以诚待人、逻辑严谨。擅长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收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合同审查、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本着“受您之托,为您执言”的服务理念,愿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电话:1516606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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