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确定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提高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10-26 20:2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婚确定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提高
案情:
王某与陈某1997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女儿王小某,2009年王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约定王小某由陈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2012年王某就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陈某2014年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最后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才取得2012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2015年后王某仍拒绝支付,陈某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数额并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到王小某大学毕业。本案在李沧法院审理,王某到庭参加庭审,因为双方对抚养费增加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且被告一再强调其作为父亲应当享受相应的尊重和亲人间的天伦之乐。因陈某的阻挠其无法与王小某见面,且王小某对王某态度极其恶劣,导致王某伤心而不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公正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小某成年或独立生活为止。
从结果看,法院提高了抚养费的数额,因为陈某和王小某在深圳生活,生活和教育花费较高,提高到每月1500元应该说是比较合理,对于王某要求的一次性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且王某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仅仅是无法探望孩子,无法尽到一个父亲应该尽到的责任及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意,并不是恶意的不支付,因此没有支持。
对于本案律师有个很大的感触,孩子希望父母关注自己爱自己,同样的父母也希望孩子尊重和爱自己,感情都是需要双方付出的,没有谁是可以一直付出不求回报的。对于离婚分开的家庭更是如此,抚养孩子的一方只是一味的拿孩子当要钱工具而剥夺其应享受的亲情,对孩子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对另外一方也是不公平的,本身孩子不在身边,感情就很薄弱,又不让见到孩子,就只是一味的要钱,没有感情的收入,谁会一直无偿的支出?离婚本身对孩子来说就是个巨大的伤害,父母分开后又因为抚养自己而闹得不可开交,对小孩自己又是一次伤害。真正为孩子着想的应该是即使父母分开生活,但对孩子的关怀和爱是不变的。为孩子的成长营造出一个健康和谐有爱的家庭氛围,尽量弥补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在此提倡,希望离婚时,双方能放下执念和怨恨,多想想孩子, 有时放过了对方何尝不是对自己的解脱。
夏珊珊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大量的民商案件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人身损害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电话:15965572803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城阳人民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