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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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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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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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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确定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提高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10-26 20:2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婚确定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提高
案情:
        王某与陈某1997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女儿王小某,2009年王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约定王小某由陈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2012年王某就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陈某2014年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最后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才取得2012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2015年后王某仍拒绝支付,陈某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数额并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到王小某大学毕业。本案在李沧法院审理,王某到庭参加庭审,因为双方对抚养费增加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且被告一再强调其作为父亲应当享受相应的尊重和亲人间的天伦之乐。因陈某的阻挠其无法与王小某见面,且王小某对王某态度极其恶劣,导致王某伤心而不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公正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小某成年或独立生活为止。
从结果看,法院提高了抚养费的数额,因为陈某和王小某在深圳生活,生活和教育花费较高,提高到每月1500元应该说是比较合理,对于王某要求的一次性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且王某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仅仅是无法探望孩子,无法尽到一个父亲应该尽到的责任及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意,并不是恶意的不支付,因此没有支持。
对于本案律师有个很大的感触,孩子希望父母关注自己爱自己,同样的父母也希望孩子尊重和爱自己,感情都是需要双方付出的,没有谁是可以一直付出不求回报的。对于离婚分开的家庭更是如此,抚养孩子的一方只是一味的拿孩子当要钱工具而剥夺其应享受的亲情,对孩子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对另外一方也是不公平的,本身孩子不在身边,感情就很薄弱,又不让见到孩子,就只是一味的要钱,没有感情的收入,谁会一直无偿的支出?离婚本身对孩子来说就是个巨大的伤害,父母分开后又因为抚养自己而闹得不可开交,对小孩自己又是一次伤害。真正为孩子着想的应该是即使父母分开生活,但对孩子的关怀和爱是不变的。为孩子的成长营造出一个健康和谐有爱的家庭氛围,尽量弥补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在此提倡,希望离婚时,双方能放下执念和怨恨,多想想孩子, 有时放过了对方何尝不是对自己的解脱。


夏珊珊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大量的民商案件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人身损害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电话:159655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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