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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婚后拆迁,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10-26 20:2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婚前房子婚后拆迁,离婚时怎么分?
案情简述
隋某与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9年12月份,原被告居住的青岛市李沧区毛公地194号旧房拆迁,双方至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北龙口社区租房居住。
被告搬家腾房将房屋交付拆迁,选择约80平方米多层、约55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各一套作为安置户型,并取得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360898元(其中包括2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38438.4元、延期回迁过渡补助费28000院内、速迁奖励费10000元、搬家补助费800元)。原告因此要求分割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并判令其中判令原告将拆迁安置的面积为55平方米的多层楼房给隋某居住。
判决结果
王某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签约奖励费、应拆迁面积奖金、放弃优惠价格奖励和减少安置面积补偿为个人财产;王某支付上诉人隋某拆迁补偿款38619.2元;
宁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位于毛公地194号、面积为171.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于婚前,系个人财产,因此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及签约奖励费、应拆迁面积奖金、放弃优惠价格奖励和减少安置面积补偿,是由王某个人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因按照指定时间腾房、交钥匙而得的速迁奖励费10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而得的搬家补助费奖励8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38438.4元和延期回迁过渡补助费28000元,均为按户补偿,本院认为,根据《毛公地社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毛公地社区旧村改造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上述费用系出于对及时搬家腾房的奖励和作为被拆迁人户内居民的临时过渡之用,隋某作为该户同住人,且配合及时搬家腾房,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分得38619.2元[(10000元+800元+38438.4元+28000元)/2]。
综上,并不是婚前房屋婚后所得拆迁款都属于个人所有,要根据款项的性质、目的进行区分。
宁春竹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历,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宁春竹律师待人诚恳,办案认真负责,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领域包括: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事侵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保险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种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321025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