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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离婚程序问题探究——青岛离婚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5-24 16:2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离婚程序问题探究——青岛离婚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导致成为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下列问题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
1、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青岛婚姻律师认为,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如果局限于法律条文,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2、起诉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先变更法定监护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直接代理起诉离婚,不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理由如下:
(1)我国法律规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无需变更监护关系。
我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代理诉讼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不需要变更监护关系,可以直接代理诉讼。上述规定,不仅包括代理离婚应诉,也当然包括代理起诉离婚。
(2)从司法实践看也不需要变更监护关系
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起诉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应诉,实践中都没有变更监护关系。
其二,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对无行为能力人虐待、遗弃时,无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不起诉离婚,而是起诉要求另一方配偶,停止侵害,履行扶养义务。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需要变更监护关系可以直接代为诉讼。
其三,在其他具有一定身份的亲属之间代理诉讼中,也不需要变更监护权。如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子女被虐待、遗弃时,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孙子的诉讼代理人,以孙子的名义起诉子女父或母停止虐待、遗弃行为,履行抚养、监护子女义务,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事。对此,并不要求在起诉前变更监护关系后,才能诉讼。因而,其他法定代理人,完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代理离婚诉讼,在法律上并无障碍。
(3)监护与代理诉讼,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
离婚诉讼与监护是两回事。离婚诉讼只涉及婚姻能否解除问题,不涉及监护问题。而且起诉离婚不等于判决离婚,并不一定发生夫妻关系解除的必然结果。如果事前变更监护关系,而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判决离婚时,是否又要将监护关系变更给配偶? 因而,离婚案件监护关系的变更只能发生在离婚判决之后。同时,依照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也只能发生在对监护有争议时。如果无行为能力人离婚后,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问题并不存在争议,也不需要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
因而,在离婚诉讼前,先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不仅没有法律根据,而且是繁琐多余,只能徒增诉累。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达成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硬是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离婚的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
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准予离婚的原则,但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感受,而是一种推定。既然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破裂原则是一种客观标准,并不等同于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感情破裂。那么在当事人不能理解行为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就应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的客观表现对其感情情况作出判断,因此,应该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表达是否离婚的意见的权利,作为维护此类特殊人群权益的特殊规定。进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为表达意见,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参加调解,甚至可以代为达成调解协议。
4、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是否必须制作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除非当事人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的,否则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制作判决书是当事人的要求而不是法律的强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以调解结案,并非一定要制作判决书。
岳培培律师,青岛专业婚姻及房产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半岛都市报法律咨询台合作律师,在离婚、继承、房产纠纷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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