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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需要偿还吗?——青岛离婚律师解答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5-24 16: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夫妻一方借的钱,另一方需要偿还吗?——青岛离婚律师解答
不少当事人会咨询有关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其实这个问题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给出了答复:
1、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有外债,则举债一方需要证明其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证明则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2、不涉及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偿还债务,则非举债一方需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能够证明则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附批复原文: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最新答复(附完整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岳培培律师,青岛专业婚姻及房产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半岛都市报法律咨询台合作律师,在离婚、继承、房产纠纷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工作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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