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婚姻家庭 >
恋爱“豪赠”需谨慎—城阳王兵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1-03 14:3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恋爱“豪赠”需谨慎
张某(男)在云南旅游期间,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刘某,其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为表忠心,张某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共计转出28万元与刘某账户,并附言“购车”,后刘某购买了一辆新款奥迪 A4L 小轿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次年5月,因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张某多次要求刘某返还汽车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王兵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接手此案后,我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8万元是否应当返还于张某,而非讼争的汽车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首先,从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来看,张某实际给付28万元于刘某,刘某也确实在此款转账以后购买了一辆奥迪汽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该涉讼汽车实际上系张某所出资购买的。但是张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只是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男方正常的赠与行为。我告诫对方,恋爱期间张某出资为你购买的iphone,ipad,家具和首饰可以作为恋爱期间男方正常的赠与行为,但是像汽车房子这样的大宗商品是不会作为一般的商品赠与的,而是他想与你结婚而为你购买的。对方听后称最多补偿给原告1万元,又经过多轮协商,刘某愿意最多给付3万元。在对方完全无调解诚意的情形下。本案最后只能以诉讼的手段解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28万元购车款。
王兵律师提醒,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支也越来越大,恋爱成本在增加,如果双方最终没能够结婚,那么恋爱期间的花费确实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恋爱期间,其主要开支有:1、彩礼;2、婚前财产赠与:赠与的房产、车辆、金银首饰、贵重衣物、电子产品等;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在这些情况下,返不返还的关键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具有彩礼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就需要返还。
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民间习俗收受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如果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婚前互赠小礼物、期间的请客吃饭,则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属于正常的开销,即使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将来分手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索回的。而本案则属于婚约法律纠纷,恋爱中“豪赠”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往往一方为讨好另一方,在恋爱过程中赠与对方房产、汽车等大额财产为表忠心,在“彩礼”是房产、汽车的情况下,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避免将来结婚不成,导致婚前赠与的大额财产无法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