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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女子生活困难 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获支持—韩磊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17 14:5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分居后女子生活困难 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获支持—韩磊律师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虽然现实生活中以及司法实务中很少有人单独就扶养费提起诉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可以要求。下面就举一个例子,供大家参考。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因感情恶化,原告以与数月前搬离其与被告的共同居所。因原告无其他生活来源,共同财产都在被告处,由被告控制。因原被告双方现在依然是夫妻关系,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每月1000元生活费。
法院经调查,被告名下财产有房屋一处,存款26万元。被告辩称存款系其亲属放在他这里的,但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双方虽然分居,但是双方分居后,被告掌握着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对田某负有扶养义务。但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双方的年龄以及子女问题,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