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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关于售后公房的处理—夏珊珊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17 14:3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婚案件中关于售后公房的处理—夏珊珊律师
在对售后公房的处理进行说明前,我们先要弄明白什么是售后公房呢?售后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对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具体还要细分为以下几点: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国家、单位之间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的作出一个明确的概论。因为该权属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婚姻法及现行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处理上也是极为谨慎,因案而异。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个人,购房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属于个人所有。
二、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具体区分按以下情形分割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实际由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奕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由于婚后体现不出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离婚财产分割产权房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即无购买补偿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在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是所支付的对价部分视为一方个人的出资并确定为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该房屋的剩余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对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并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可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4、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分割财产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房屋应作为产权登记证上一方父母的财产,对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券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