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6-15 15:2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去年11月11日,罗某在工地进行消防设备安装时,从架上摔下导致重脑部等多处受伤,后送医无效死亡。同月25日,李某和儿媳妇黄某与建筑公司约定,由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共计62万元。协议签订后,赔偿金62万元由孙子罗某甲领取。
李某多次与儿媳妇协商分割赔偿款事宜未果。遂起诉要求儿媳妇从领取的52万元(扣除支付丧葬费用10万元)中,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13万元。
但儿媳妇和两孩子辩称,分割本案款项应该先扣除死者生前债务,现在死者生前还欠他人债务共计218930元,只同意分给李某5万元。
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因人身伤害死亡,受害者家庭可以预期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而该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属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因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罗某因工伤死亡,其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具有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性质,可以按照原、被告与罗某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
原告系罗某的母亲,被告黄某系罗某的妻子,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系罗某的子女,原、被告依法均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对该死亡赔偿金均享有一定的分配权利,均有权依法分割享有死亡赔偿金。
罗某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对原、被告的影响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应是相同的。原、被告之间应以均分剩余死亡赔偿金为宜,即剩余部分52万元÷4人=13万元,每人应分得13万元。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