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5-25 10:3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76岁的范老太是一公司退休职工,生有三个子女。2013年,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院治疗,同年12月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林某,该遗书将其后事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不久长子病逝,范老太和林某母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后事,但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林某向法院状告母亲范老太,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本案中,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林某,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姐姐,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