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5-18 12:0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从恋爱到结婚再离婚,妻子给了丈夫数百万
29岁的小真是龙湾人,31岁的小林是市区人。两人高中开始恋爱。2006年,小真高中毕业,家庭条件优越的她在父亲的公司上班,小林则在杭州读大学。2011年,他们结束异地爱情长跑,订婚、结婚,同年11月,他们的孩子出生了。
可惜,两年后,他们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真拿出一张300万元的借条及45份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小林,要求其归还恋爱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合计644.8万元。
原来,高中毕业后,小真开始工作,收入相对可观。她每个月都会给小林汇款,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最多的一笔汇款高达20万元。对此,小林表示,小真汇钱给他是让他代购LV等奢侈品。
经法院查明,凭小真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认定从2007年至2010年8月10日之前,小真陆续向小林汇款合计80.4万余元。
2010年8月10日,小林向小真写了一张借条,上面注明其欠小真300万元。“欠条是在旅行时开玩笑写的,也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300万元也有可能是游戏币,这种欠条根本就不算数。”小林解释道。
写完欠条后,小真陆续又给小林汇款合计344.8万元。
法官说,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以小林向小真出具欠条的时间作为划分点进行分析。
法官认为,从2007年至2010年8月10日,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小额款项往来应属正常,汇款时,双方可能碍于相互关系,未达成借贷合意,但小林事后出具欠条,可以视为双方对之前款项往来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关于借款金额,小真提供的款项交付金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差距较大,无法完全反映30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在其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应以其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金额认定双方2010年8月10日之前的借款金额为80.4万余元。
从2010年8月10日之后至2011年10月27日,她向小林共汇款344.8万元。双方在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其中113万元系双方结婚后的款项往来,小真主张系婚内夫妻间的借贷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剩余231.8万元,小林抗辩均是双方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不是借款,结合本地订婚习俗,以及这部分款项发生在双方订婚期间的事实,法院认为,小林的辩称合理,小真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80.4万余元的借贷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遂一审判决小林归还小真借款本金80.4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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