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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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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养老保险金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2-04 10:3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林某(男)、李某(女),196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61年5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当年8月即婚后三个月的一天,因林某认为李某家务没有做好、房屋没有打扫干净,于是发生口角,双方互不相让,一气之下闹离婚,此后双方虽偶有口角,也是床头打架床尾和,一直共同生活了四十年。2000年以来,李某发现林某举动异常、经常与其他女人有联系,多次要求林某解释清醒。2003年3月份,林某认为李某怀疑自己在外有第三者,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于是自行搬出另住,并以李某怀疑自己在外有第三者等原因致双方产生矛盾,且双方缺乏沟通和谅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和社 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了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作为夫 妻共同财产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养老保险金与工资一样,都是夫妻双方的收入,在夫妻一方退休而另一方在职工作的情况下,既然工作一方的工资收入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退休一方 所得的养老保险金显然也应该作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才是公平和合理的。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 财产”,明确了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则认为:自己与林某共同生活四十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在这四十多年期间自己恪守妇道,任劳任怨,勤俭持家,脾气温顺文静,从不与别人吵架,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对林某是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双方一直相处得很好。这次林某突然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自己发现林某有第三者,林某怕一旦被揭发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才急于要与自己离婚。并且,结婚四十多年来自己把整个心都放到了这个家上,如今年纪已大,这个家是自己生存唯一的希望,也是唯一的依靠,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2003年5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可,未达到破裂的地步,于是判决不准林某离婚。林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7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后,林某仍一直与李某分居。2004年5月。林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准许其与李某离婚。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均无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涉及身份的案件必须举证证实。因原、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不直接认定。考虑到双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四十余年,所生子女亦均成年,且从户口登记情况来看,两人已被普遍承认有夫妻关系,故可认定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存在。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合,共同生活至今已逾四十年,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私心过重,无法继续忍受,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多年来不承担家庭义务,收入不用于家庭用途且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双方遂产生矛盾。此后双方未能加强沟通、相互谅解,致使夫妻关系继续恶化。可见上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获改善。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林某和被告李某离婚。对于林某因退休而领取之养老保险金,虽林某认为是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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