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4月18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万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为子女,为对方着想做到互谅互让,积极稳妥解决家庭矛盾,这样生活才能美满幸福。考虑到 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同时被告吴某亦表示将积极解决婆媳矛盾。综上,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万某和被告吴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吴某和婆婆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有时甚至会发生肢体冲突。每次吵架后,原告万某便会遭到妻子和母亲的双份指责,万某感到异常苦恼。万某气愤之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法庭上被告吴某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万某考虑孩子的感受撤回诉讼,同时保证自己以后会妥善处理婆媳关系,不让丈夫夹心难为情。
案例二
4月14日,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法庭等待离婚开庭的小海经办案人员反复劝说,最终撤回了离婚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我国婚姻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在起诉时隐瞒了女方处于哺乳期的事实,所以其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2007年初,小海经人介绍与同龄女青年小彩相识,于2008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的小日子也充满了幸福。可随后,小彩外出打工。在两人分开的日子里,双方缺乏沟通,渐渐产生了矛盾。2010年4月,小彩生下一个男孩,可是,小海却丝毫没有初为人父的欢乐,因为他怀疑孩子的父亲另有他人,要求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小彩坚持孩子是夫妻俩所生不同意做鉴定,并离家出走。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2010年10月,小海起诉要求离婚,但却未说明女方在哺乳期间的事实。今年3月份,小彩递交了书面答辩状称,自己生育小孩后还在哺乳期内,并表示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小海进行了思想教育,并告知小海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小海因此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