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与保姆生子据抚养被告
经鉴定确属亲生,法院判令支付
非婚生女小丽(化名)起诉生父要求给付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十五万元,亲生父亲王某已年近八十,但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经通州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某给付七万五千元。
通州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王某虽年近八十,但家中不久前经过搬迁,安置了数套房屋,并有数额不菲的搬迁补偿补助款,而小丽与其母李某至今仍在外租住房 屋,经济十分困难。因此,通州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给付小丽社会抚养费7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给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本案原告小丽之母李某原系被告王某的保姆,二人相识于2000年,当时王某已年近七十,后李某于2001年生下小丽。李某与王某于2008年结婚,但之后于2011年离婚。离婚后,李某曾因小丽的抚养权问题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拒绝承认小丽系其亲生,经过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小丽系王某的亲生女儿。
2012年8月7日,李某为小丽进行了户口登记,并向北京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纳社会抚养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及以上)150000元。由于李某无法负担该笔费用,故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王某支付50%。王某庭审时辩称,自己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承担原告过高的抚养费,不同意给付该笔费用。
73岁老汉因婚外恋签下95万欠条
浙江嘉兴一73岁的老人郑X数年前结识比自己小近30岁的王花,两人开始婚外恋。期间,为应付二人开销,郑X多次写下欠条,共计95万,而借款来源则是小三王花的哥哥。在郑X与王花分手后,他和妻子阳惠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债务。
据了解,大概七八年前,郑X背着妻子在外面结交了一名比自己小近30岁的女友王花(化名)。在郑X和王花交往的这段时间里,两人的经济开销很大,郑X在金钱上无法满足王花的要求,就让王花向其他人借钱,再由郑X来还,王花就向自己哥哥王简借钱。最终,平湖法院判决被告郑X返还原告王简(化名)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王简的其他请求。
事后,王花要求郑X签下多张借条,累计金额达到95万元,且均为夫妇二人签名。
除一张15万的欠条郑X以做生意借款为由要求妻子签了名外,其他欠条上妻子的签名都是郑X模仿的。
今年,郑X与王花分手了,王花的哥哥便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郑X及其妻子归还95万元借款。
被起诉后,郑X现在悔不当初,表示自己对于欠债没有什么好说的,但妻子阳X对其借款确实毫不知情,自己很对不起妻子,恳请此事不要牵连到妻子。
这95万元欠款里面,有30万欠款阳X以为是丈夫郑X做生意往来的钱,已经归还。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阳X在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应当认定阳X和郑X是此笔借款共同借款人。对其他借款,阳X毫不知情,原告也无证据证明郑X夫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阳X未签名的四份借条共计80万元为郑X的个人债务。阳X曾汇给原告30万元,其中一笔15万元应当认定归还其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另一笔15万元应抵扣郑X的借款,故郑X尚欠借款本金65万元,为郑X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