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12 10:2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没有支持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的离婚协议内容。
钟某与丈夫罗某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两人曾就离婚、孩子抚养、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两人离婚,孩子由钟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钟某所有,罗某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事后因罗某反悔,两人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半年后,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并提交了有罗某签字的协议,请求法庭按照协议作出判决。罗某认为这纸离婚协议是其在半年前一次争吵中因为冲动而签下的字,不能代表他现在真实意思表示。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
法庭审理认为:钟某和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虽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此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当时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而钟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持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本案中钟某与罗某婚生子已满十周岁,故跟谁生活应征求本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中,钟某和罗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属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离婚时财产的状况处理。(鲍广军 余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