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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03 19:3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婚时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分割,一般把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作为个人财产不分割,下面仅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谈几点:
一、对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的分割 。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该保险金为受益人一方所有,否则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情况,对于该情况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对于该种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受益人为子女或其他人,所以该保险金应为该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二、对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的分割。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在处理时可以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根据产生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二年内则为退还的保险费)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同意另一方退还自己所交保险费而放弃分割保险现金价值或保险金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具体分割时则应当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分割,按比例分出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剩余的现金价值(或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 ,则为夫妻离婚后交纳保险费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对于这种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所以离婚处理时,可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的分割方法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