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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 与违约金的,违约方. 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6-11 14:3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 与违约金的,违约方. 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北方公司主要经营海产品,2002年10月北方公司向某水产公司订购海产品50吨,双方约定由水产公司负责将货物于2002年12月31日前运至北方公司,北方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运费由北方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先付给水产公司定金8万元,预付运费2 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随后,北方公司即向水产公司预付定金8万元及运费2万元。合同到期后,水产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北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产 公司返还预付运费2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同时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的责任承担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的。第二,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教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第三,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违反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得到不应得到的额外利益。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在本案中,北方公司与水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责任,又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而且二者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就涉及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问题。由于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所以北方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如果北方公司坚持要求水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则法院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应选择数额大的一项,即判决水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则不予支持。北方公司的2万元运费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而只是预付款,因此,水产公司应予返还。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夏珊珊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大量的民商案件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人身损害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咨询电话:15965572803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城阳人民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