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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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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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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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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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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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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协议要符合股东会决议,并且要符合增资目的,否则无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10-26 20: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公司增资协议要符合股东会决议,并且要符合增资目的,否则无效

    案例再现
    黔峰公司(现更名为泰邦公司),2007年4月、5月,黔峰公司为公司改制和上市,就引进战略投资者,两次股东会,形成“黔生股字(2007)第004号、005号、006号”。
2007年5月29日,黔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当时也是益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黔峰公司名义与余盛签订《增资协议》,2009年3月11日,黔峰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分红,其中决议捷安公司股本金585万元,股比9%,应分红利5585400元。
黔峰公司收到余盛的入股款后,至今未修改公司章程,未办理公司内部登记,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余盛以黔峰公司未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义务,迄今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也未对其分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分红及利息。
此外法院查明黔峰公司在收到余盛入股款3416万元后,曾于2010年10月21日将此款汇回余盛当初汇出的账号,但因该账号已被注销,未能退回。黔峰公司与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为黔峰公司上市融资做前期辅导改制的尽职调查和财务顾问工作。2006年10月,德邦证券与黔峰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为黔峰公司上市融资做前期辅导改制的尽职调查和财务顾问工作。余云辉时任德邦证券总经理,余盛是余云辉之弟,黔峰公司签订合同时不知晓上述人员关联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以增资合同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签约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越权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否认了原告股东资格。
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决或者全部同意方可实行,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或全部股权同意后,由董事会制订实施方案。所以,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增资的前提,增资应当由公司具体实施,由公司与增资人签订协议。如果增资协议严格依照股东会决议签订,且增资协议内容客观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增资协议应为有效。
    本案黔峰公司为确保改制上市,就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召开股东会,以91%股权赞成引入战略投资者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有效。黔峰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有两个具体目的,一是为了改制上市,二是引入战略投资者。所以,黔峰公司对外签订增资协议时,应当引入战略投资者并实现改制上市的目的,但本案增资协议并未按照股东会决议引入战略投资者。
     所谓战略投资者,应是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对发行人起到促进产业升级、增强创新和竞争力、拓展市场占有率等作用。故而战略投资者一般为法人,自然人除了资金以外,其他优势很难企及。原黔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在对外签订增资协议时,没有按照股东会决议设定的条件要求,而将余盛作为战略投资者与之签订了增资协议,超越了黔峰公司股东会决议范畴。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证券公司在对客户提供服务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勤勉,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德邦证券为黔峰公司改制上市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余盛作为时任德邦证券总经理余云辉的弟弟,被德邦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推荐给黔峰公司,与黔峰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在合同合法表面下掩盖了利益输送、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因此,余盛与黔峰公司签订的本案增资协议,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余盛不享有新增股东资格,故其也不应享有黔峰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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