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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注意事项─律师经验汇总篇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10-26 20:1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签合同注意事项─律师经验汇总篇
经济往来不可避免的要签订合同,那么签订合同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青岛城阳岳培培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整理如下几个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希望您在签订合同时引起重视。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1、可以口头更改,但是要保存证据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但是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2、主合同要求书面变更的不能口头变更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因此其更改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1、单方涂改无效
2、修改需通知对方,重新签订或双方都在变动处签字盖章。
三、通过电子邮件订立或补充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或补充合同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
四、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如何避免?
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为避免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能约定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五、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若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不能同时要求即支付违约金又赔偿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系无效条款。
八、合同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九、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十一、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结语
每项经济活动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签订合同是一项很细致的事情,个别语句措辞都可能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套用格式合同文本难免会有不适,虽然上文终结了签合同中应当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体现在方方面面,建议请法律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审核、修改合同,以便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岳培培律师,青岛城阳专业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半岛都市报法律咨询台合作律师,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房产纠纷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工作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电话:15726209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