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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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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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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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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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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城阳李彦霞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9-15 09:0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
原告:青岛金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东明嘉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13年1月至3月,被告委托原告代其办理六票货物的租船订舱出运事宜,原告接受委托后,代其办理了上述事宜,六票货物的托运人为被告,货物已顺利运出,目的港收货人已提取货物。该六票货物的运单号为MO1、MO2、MO3、CQ1、CQ2、CQ3和产生的运杂费总额为18886元。但运费被告并未及时付清,被告于2013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付费保函”确认尚欠原告美元620元及人民币费用15021元(共计18877元),并承诺于2013年5月1日前付清,并承诺未按期付款,愿承担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至诉讼时被告一直未支付运费。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付费保函一份、提单六份证明运费欠款事实。被告辩称与原告运费早已结清并提交原告开具的发票八张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付费保函是被告为业务上的便利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城阳律师、城阳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彦霞律师
审理认定:
原被告之间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405条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原被告对涉案六票货物产生运费的金额没有异议,焦点在于是否已支付了运费。
被告辩称已支付运费,提交的发票证明事项与《付费保函》相矛盾,经综合认定,原告提交的《付费保函》的证明力要大于发票的证据证明力,故对被告提交的发票不予认可。被告对《付费保函》的公章与文字形成时间的先后提出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明确认可保函公章的真实性,对其已支付运费的主张不能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法庭对原告提交的《付费保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按照该保函的承诺向原告支付所欠运费及违约金。对于被告提交的八张发票,经法庭询问被告如何支付每张发票下的运费,被告陈述为现金支付,但没有收条佐证,具体支付时间和哪个业务员进行的支付,均陈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中MO3单号的货物下美元发票为600元与20元两张,该两张发票载明汇率为6.2339,被告认可该汇率。该两张发票未订入被告财务凭证簿,系散落的。被告提交的八张发票的出具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2月21日、3月11日,在《付费保函》出具时间2013年4月2日之前,与《付费保函》相矛盾,且被告不能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和现金收到条等证据佐证其向原告的付费过程,也不能具体陈述现金支付的时间和具体过程,结合这些事实,被告提交的八张发票不能否认其在《付费保函》中的欠款陈述,即不能证明被告已支付运费。因此被告应依照约定支付原告运费18877元,并支付违约金5663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支付了运费。原告提交的《付费保函》、被告提交的发票,以及案件的时间脉络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交易的商业惯例综合认定来说,可以证明被告尚未支付运费,法庭认为原告提交的《付费保函》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交的发票的证明力,因此否认发票的证明事项是合理的。从证据证明事项、证明力的角度来说,当原被告双方举出相反的证据,且该证据均为真实的,用于证明同一争议事实时,如何认定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只需让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证明力稍高一些即可认定。就如本案,发票作为贸易中收款凭证的证明力是毫无疑问的,原告开给被告的发票足以证明被告已向其支付运费,声称开具发票只为催款的解释确实也让人难以接受,但是盖有被告公章的《付款保函》时间晚于发票出具日,载明被告尚欠款项,就内容上而言,可以证明被告尚未付款。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公章加盖位置不符合日常信函文件成文方式,内容罗列详尽,又约定30%的违约金,皆不符合日常商贸信函的习惯。庭审中,被告提出对《付款保函》中文字与公章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鉴定,后又撤回该鉴定,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尚未支付运费的事实。


李彦霞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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