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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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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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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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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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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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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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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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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清算,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1-17 18:4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股东怠于清算,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白云公司将出资者夏某和乔某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夏某、乔某、耿某连带清偿债务50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白云公司诉称,夏天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夏某出资1020万元,乔某出资980万元,耿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夏天公司欠白云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该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夏天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06年11月28日,夏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8月,白云公司申请法院对夏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夏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其财产情况,强制清算程序被迫终结。白云公司认为,夏某、乔某、耿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夏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夏某、乔某、耿某连带清偿债务500万元。
    被告夏某辩称,夏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公司没有意识到清算问题,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乔某的丈夫,夏某不掌握公司财产和账册,没有清算责任。
    被告乔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
    被告耿某辩称,自己仅担任夏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一职,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清算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对股东的清算义务作出明确说明,对于夏某辩称未意识到清算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夏某是否实际掌握公司财产、账册等清算依据、是否能够联系到实际控制人,均属公司内部管理及责任分担事宜,无法构成对所负清算义务的免除理由,亦无法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故对于夏某称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抗辩理由,法院亦未采信。
    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夏某、乔某作为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应对夏天公司所负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白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耿某虽系夏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对该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对于白云公司要求耿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连线法官■
    如今,许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对公司债权债务不进行清算,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然而,面对债权人举起的法律武器,股东终将对上述不作为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所负义务不仅包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还包括在公司解散时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因此,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应当了解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保证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情形之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有以下五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被人民法院判令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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