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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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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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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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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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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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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2-28 11: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介绍:作为股东,本以为不按法律规定出资,就可以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这家广告公司作为一家饭店的股东,就因为出资不实而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13万元欠款牵出幕后股东
 从2000年7月到2004年3月,经营海鲜生意的杜老板,一直和太原市迎泽区的一家饭店保持着供应关系。按照“先供货、后结款”的交易习惯,饭店几年来一直拖欠杜老板的海鲜款13万余元。在催款的同时,杜老板发现太原一广告公司是这家饭店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也均为一人。当杜老板找到作为饭店股东的广告公司索要海鲜款时,得知广告公司在发起设立这家饭店时,没有实际出资。2005年6月,在多次催要海鲜款无果的情况下,杜老板将饭店及其股东———广告公司起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根据手中掌握的证据,杜老板请求法院判令:饭店给付其海鲜欠款13万余元,以及逾期付款罚息3.2万元;判令广告公司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对饭店的欠款及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作为第一被告的饭店,认为杜老板供应海鲜不是和该饭店发生的供应关系,而是与承包饭店的李某发生的关系。而作为饭店股东的广告公司则辩称,杜老板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形成海鲜品的买卖关系,且他们的出资已到位,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出资不实难逃法律责任
  为打赢官司,杜老板在法庭上举出了大量的书证及物证。通过杜老板所举的178份入库单和欠条,法院在认定这些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确认该饭店共拖欠杜老板海鲜货款13万余元。
  关于杜老板要求广告公司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庭审中的证据表明,该公司虽于1999年5月24日向饭店的银行账户打入45万元,但该饭店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广告公司向饭店账户打入款项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足额出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向饭店足额出资的行为,没有依据《公司法》第25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中,“出资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法院判令:该饭店支付拖欠杜老板的海鲜款13万余元及利息,广告公司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饭店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饭店和广告公司均提出上诉。今年10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后,驳回了两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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