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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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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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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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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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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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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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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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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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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2-28 11:0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北京某策划公司于2007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张某出资6.8万元,钱某出资6.6万元,陈某出资6.6万元。2008年5月28日,北京某服务公司与策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策划公司应给付服务公司29万元,其中合同签订之日给付6万元,活动结束后两周内给付4万元,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给付19万元;合同成立后,单方终止或拒不执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合同50%的金额给守约方,作为经济损失补偿,并负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合同订立后,服务公司为策划公司提供了服务,策划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服务公司在向策划公司催要欠款过程中,突然发现策划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已注销,股东张韬、陈宏亮、钱炜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服务公司起诉要求张某、陈某、钱某赔偿服务公司合同价款24万元及违约金14.5万元。

【焦点】:
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来主张权利而不能向股东来主张权利,但本案债权人却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应否得到支持?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陈某、钱某在对策划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策划公司的注销登记,张某、陈某、钱某应对策划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最终目标和价值则在于法律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清算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规定公司有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以及未依法清算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赔偿责任、清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策划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张某和钱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清算组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策划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张某、陈某、钱某主张其未提交虚假材料,而是代办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材料,因张某、陈某是清算组成员,张某、陈某、钱某均在虚假的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报告内容一致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所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是张某、陈某、钱某制作的,张某、陈某、钱某应承担责任。陈某有关其并非清算组成员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据此判决由股东张某、陈某、钱某对策划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重公司设立、轻公司消亡”是我国公司法立法和执法层面上长期为人诟病并屡屡无法彻底化解的现象。公司在“经营不善”或“名存实亡”后经常关门大吉、一走了之,公司登记机关往往只能以公司未参加年检为名将其吊销营业执照,而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履行注销手续的公司可谓“凤毛麟角”。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将对公司注销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处理公司财产,不仅未尽清算义务,而且占有公司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正是如此,股东虽有清算的意识,但因其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故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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