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件 >
【普法宣传】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及比例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6-07 09:4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普法宣传】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中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及比例要求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提出了要求。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讨论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人数及比例有何要求?
以下:系法律法规等条文摘要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文号:总工发〔2012〕12号;
发文日期:2012年02月13日。
人数要求: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比例要求: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产生方式: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发文日期:2005年11月25日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四条 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目前担任律所业务研究与培训中心部门主任以及公司法务部部门主任,兼任城阳区总工会顾问律师团成员。主要擅长常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经营合规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独创企业用工风险体检以及风险防控定制方案。目前担任青岛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过数百起仲裁、诉讼案件。
荣获青岛市城阳区2022年十佳律师称号。
总之愿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办案、认真负责,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