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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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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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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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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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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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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因债权人疏忽大意,保证人成功“脱保”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23-06-07 09:3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解析】因债权人疏忽大意,保证人成功“脱保”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8日,张某因经营口罩生意资金紧张,向赵某借款50万元,当天张某向赵某出具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2020年6月24日偿还30万,剩余20万2020年7月10日前还清,在赵某的要求下,张某找到合伙人林某作为担保人。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林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
        后因口罩生意经营不善,张某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2020年7月30日偿还10万元,2021年3月16日偿还11万元,剩余借款再未偿还。
        在张某未按照约定还款期间,赵某曾经多次通过微信、打电话等方式向张某催要借款,并保存证据,但是并未保存要求担保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
        2022年2月16日,赵某在山东省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将借款人张某和担保人林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担保人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答辩意见】
        保证人林某认为,张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其应承担向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林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未明确担保方式,应视为其自愿为张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合同约定款项于2020年7月10日前还清,故保证期间应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六个月,即保证期间于2021年1月11日届满,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赵某于2022年2月16日在山东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已超过保证期间,依法应免除林某的保证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保证人林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借款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系签订于《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林某在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未载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林某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案涉借款合同载明的最后一次债务的履行期是2020年7月10日,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林某主张过债权,故林某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释法】
        1、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2、超过保证期间有什么后果?
        保证期间届满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此时债权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而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应当怎样约定保证期间?
        在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意识后,要注意避免如下约定,否则会被视为没有约定或视为约定不明。
        (1)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除了以上情况,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
        4、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
        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因此无论届满最后一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问题。
【律师简介】
        岳培培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荣获青岛市城阳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城阳区“三八红旗手”、城阳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城阳区“优秀普法宣讲员”等荣誉称号。岳律师擅长办理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人身伤害类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从事律师行业8年来,始终秉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真诚服务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委托人,并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和好评。法律服务电话:1572620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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